4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存在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规划落实不到位、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2020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此次整治范围为全区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内由开发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非配套幼儿园,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已举办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

  此外,《方案》要求,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完成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对于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小区无配套幼儿园应补建、改建或置换

  记者了解到,《方案》具体治理内容包括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竣工手续。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自然资源部门将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已移交的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方案》还明确,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园。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民政部门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部门明确补助标准,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的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将被处置

  《方案》还指出,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限期收回

  《方案》明确,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按协议约定移交。其余的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发布之前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将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在2019年9月底之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